时间:2016-10-07 作者: 编辑:
为确保饮食中心学生食堂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的维护饮食中心的稳定和发展,更好的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确保学生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饮食中心学生食堂为全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具有特定的服务性和公益性,饮食中心目前包括老校区学生食堂和新校区学生食堂。饮食中心的会计核算由学校财务处管理。
第二条 学生食堂实行饮食中心管理及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监管制,按照后管理处(后勤集团)的要求对学生食堂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的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三条 饮食中心是学生食堂的管理执行部门,全面负责食堂的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和食堂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校区区学生食堂。
第二章 食堂的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 学生食堂运营服务思想,必须坚持为学校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又要发挥学校后勤保障性、基础性和先行性的作用,要充分考虑到大多数学生的经济消费能力,严格控制饭菜价格,提高饭菜质量,不断改善就餐环境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学生食堂为内部的饮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对外开放经营管理权(新校区新建学生食堂视发展需要,可适度引进校外餐饮经营企业进校经营餐饮服务),如确需对外发包食堂经营管理权,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收取风险保证金的办法,减少经营及服务风险。
第七条 对外包学生食堂承包者的注册资金要达到人民币200万元(贰佰万元整),风险保证金10万(壹拾万元整)人民币。
第八条 对外发包的食堂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的原则遴选优质餐饮经营单位,对投资方经营资质必须从管理能力,技术资质,资金配套,伙食质量,人员及其健康条件等进行全面考查和评价。
第九条 学生食堂坚持统一管理,封闭式运行,分灶经营,让利于学生,使学生满意。
第十条 学生食堂服务标准管理要求
(一)对就餐者要主动热情、文明用语。
(二)坚持规范服务,不允许用手直接接触要出售的食品。
(三)出售食品时买卖公平,饭菜要做到量足,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不售人情饭。
(四)售饭时间,不准讲闲语,不准吸烟,不准打闹,售饭必须做到熟悉价格,员工要熟练使用售饭卡机,做到准确无误。
(五)对就餐者的要求要耐心解答,解答不了,找饮食中心负责人,不允许与就餐者发生矛盾。
(六)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办好清真灶,单独设立清真售饭窗口。
(七)设有免费调料、低价食品;开饭时及时对餐桌、餐椅进行保洁;保证热饭热菜及时供应。
(八)保证准时开饭,特殊情况可延长售饭时间,保证晚来的学生吃上饭。
(九)严格执行饮食标准化服务规范。
第十一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到食堂操作工作区,就餐人员必须遵守食堂就餐时间和文明就餐公约。
第三章 环境与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食堂应当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各食堂应有完好的防治“四害”的设施,有效消除老鼠、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滋生的条件,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 食堂产生的垃圾应按规定入袋封口,装桶并加盖,及时予以清理。
第十四条 食堂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预售间及用餐场所。
第十五条 食堂操作间和售卖间应配有紫外线消毒灯,一天至少消毒两次。
第十六条 食堂应使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成的餐具,并配有专用的洗刷池、消毒池、消毒柜及保管柜等设备、设施,餐具消毒设施不得与蔬菜及肉类的设施混用。
第十七条 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禁止使用一次性餐具;餐具消毒严格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的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消毒后的餐具必须储藏在专用的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的餐具和未消毒的餐具分开存放。
第四章 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食堂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材料制作食品,不加工或使用腐烂、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材料。
第二十条 加工的熟食品应当与食品原材料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材料分开存放,防治交叉感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严防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杜绝食物中毒。
第二十一条 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期限的食品,食品存放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用于储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有储存标识,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及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二条 制作熟食品,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制作流程,每餐的各种食品每份不少于100克留样,严格执行每餐留样制度,由专人、专留、专倾倒,留样食品要存放在专门的留样柜中,留样时间不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三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拣,专用工具应当定位存放,防治污染。
第二十四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售出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应当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五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五章 食堂原材料采购要求
第二十六条 食堂的所有原材料的购置要按照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食堂原材料采购要实行招标、定点采购制度,按照合同要求采购,各种物资的采购应有国家相关部门的质量检验证,卫生许可证,供货商名称和产地,要建立原材料索证索票制度,保证原材料来源安全,质量可靠;禁止采购、加工、出售以下物品:
(一)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异味、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变异,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二)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 食堂每日所购原材料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入库、出库检斤过秤,严格登记验收签字。
第六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或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作。
第三十条 个人卫生要求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便后应用流动清水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必须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售出场地内吸烟。
第七章 伙食质量品种及价格要求
第三十一条 食堂的主副食烹饪制作规范按照“营养、卫生、科学、合理”的原则,注重色、香、味、型,并具有营养价值。
第三十二条 提供优质服务,优化品种结构,开展多层次餐饮服务,满足师生需求,早餐品种12个以上,午晚餐主食品种不少于10种,副食品种30种以上,价格档次比例搭配合理。
第三十三条 食堂基本大伙价格严格控制
(一)食堂每天的高、中、低档菜的比列为3:5:2。
(二)其他主副食品价格为0.2元-5元。
第八章 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食堂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措施落实,责任到人,保证安全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食堂必须取得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积极配合和接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卫生监督检查,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和食品加工间,及食品原材料存放间,防止不法人员肆意破坏。
第三十六条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煤气罐及电炉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合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食堂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员工法制观念和爱岗敬业意识。
第九章 奖
第三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对食堂行使监督管理、考核考评,奖勤罚懒。对违反本办法者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食品中毒事故或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违法本办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重大事故的给予饮食中心相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分,是承包食堂经营的则根据合同规定予以撤换或终止合同。
(三)对多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规定撤换人员,或终止劳动合同。
(四)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不定期对食堂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价,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及时发出整改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