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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独立核算或经营性单位水电管理规定

时间:2016-10-07

      根据学校经营性单位经营、创收、有偿服务需用水电的状况,结合学校水电实际供应能力制订本规定。

      一、自负盈亏的食堂、浴室、出租房、宾馆、招待所、厂房等一律实行按表计量收费。计量表计箱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确定、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接线等均由水电管理中心负责,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所发生费用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属于校内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实体只承担按计量收取的水电费,计量表计箱的购置、安装等费用由学校承担。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公共场所水电设施搞对外服务或营利性质的创收活动,必须先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收费标准按实际使用数量和有关规定确定(加收线路损耗费),违者按窃水窃电论处,除按规定补交水电费外,初犯处罚200—500元,屡犯加倍处罚。

      三、各楼层设置的消防设施仅供火警应急使用,不准用消防栓水冲洗楼梯或清洁其他杂物(公用、公益使用除外),违者初犯处罚100元/次,屡犯处罚200元/次。人人要爱护消防设施,不得私自使用消防用水,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违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四、通过财务转帐交水电费或罚款的单位,由水电管理部门发出收费或罚款通知,用户凭通知在规定时间到财务处办理转帐手续;不能转账的单位或个人,凭水电管理部门发出的收费或罚款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交纳现金,并将收据复印件送至水电管理部门。不按时交水电费者,按规定做停水停电处理,因停水停电引起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违规单位或个人负全部责任。       

      五、临时用水用电的经营性用户需向水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要求安装计量表计,表计及其安装费用(校内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实体由学校承担)由使用单位支付。对未安装计量表计者,由水电管理部门按水管管径计算流量(根据实际使用水压)、用电设备额定容量总和、水电使用时间、本办法规定的水电计算单价收取水电费。

      六、各经营性单位和用户应负责保管水电计量表计,用户不能在表计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性及安全的物品;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承担更换表计费用;用户水电表的安装、移位、更换、拆除、封启改装等须向水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施工,任何人不得私自乱拆乱接,违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初犯处罚100元,屡犯加倍处罚。

      七、用户如对表计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表计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水电中心除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外,退给多收的水电费。在申请验表期间,水电费仍应按期交纳。用户收到水电服务中心的水电费结算清单后,如有疑问须在2天内向水电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双方核对水电数据,否则按用户已确认处理。

      八、水电费收费标准:

      (一)凡租赁学校房屋,承包学校食堂、浴室、宾馆、招待所等的经营性单位或个体户,收费标准为:电费0.79元/度,水费1.00元/吨;

      (二)属于校内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实体,收费标准为:电费0.66元/度,水费1.00元/吨;

      (三)已安装了动力套表(峰谷电价表)的用户,按拉萨市电业局规定的标准缴纳电费。

      九、用户应按水电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交清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管理部门下发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滞纳金应缴水电费的2‰。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