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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0-07
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供水供电装置外使用水电(包括其工人的生活用水用电),违者当窃水窃电论处,初犯处罚500元,屡犯加倍。如因违反规定并经管理部门多次指出后仍不改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因施工要使用其它水源、电源必须征得水电管理部门同意,由双方确定收费标准后方可使用。
三、新装计量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水电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监督安装。施工单位在我校其它施工现场使用过的计量设施须由水电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延用。
四、施工竣工后水电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水电费进行回收,施工单位在接到《水电缴费通知单》10天内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水电费,逾期(无特殊原因)按每天2‰收取滞纳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计量设施报停手续,经同意后按规定时间拆除水电计量装置。
五、水电费收费标准
(一)施工用水用电装表计量收费:电费0.79元/度,水费1.00元/吨;
(二)大中型维修工程难以表计量的按拉萨市建设局有关规定收取水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