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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2008年教职工休假经费 管理核算暂行办法

时间:2024-09-09



(藏大字〔2007〕334号)


     为更好地加强对我校教职工休假费用的管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操作简捷的原则,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行字〔2007〕31号)精神,针对我校现行休假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管理原则

     1、凡是我校正式教职工都享有休假的权利。

     2、休假费油实行一年一次“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3、个人经费包干总额=基数+按职称职务与路程远近计算的差旅费,其中基数为1500元。

     4、凡已领取休假路费的教职工视同为已经享受休假。根据学校工作实际,教职工休假统一安排在寒假期间进行(具体办法由人事处另发)。

     二、经费包干范围

      经学校批准休假,按有关规定应报销的乘机费、火车汽车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休假包干标准

    (一)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

项目等级

标准职务

火车

飞机

住宿费(元∕天)

校级领导正教授

软卧(软席、软卧)

普通舱

300

其他人员

硬卧(下铺)


150

     (二)其他费用标准

     1、学校至火车站计发往返交通费50元;

     2、学校至各客运站计发往返交通费30元;

     3、途中补助每人每天80元计发(市内交通费30元、伙食补助50元)

     4、双流机场至成都市计发往返交通费40元(校领导、正教授);

     5、各省会城市至家途中计发往返交通费300元。

    (三)时间计算

     1、教职工休假,从拉萨坐火车能直达的省会城市按7天计算往返途中补助,按4天计算住宿费;省会城市以下的按10天计算往返途中补助,按5天计算住宿费。

     2、不能直接到达的省会城市按9天计算往返途中补助,按5天计算住宿费;省会城市以下的按12天计算往返途中补助,按6天计算住宿费。

     3、校领导和正教授乘坐飞机至成都,原籍在成都市的按4天计算往返途中补助;其他省市的按12天计算往返途中补助,按6天计发住宿费。

    四、区内休假包干标准

    (一)区内休假,按客运公司的客运车票价计算拉萨至地区城市(镇)的路费,原籍在昌都且符合座飞机条件的可乘座飞机,其他人员按客运车票价格计算,休假地点在地区城市以外的,再另行计发往返交通费300元。中途需要转换交通工具的,除昌都和阿里外,按往返6天计发途中补助,按2天计发住宿费;家在地区城市(镇)的,按4天计发途中补助。

    (二)昌都和阿里地区(镇)按8天计发途中补助,按4天计发住宿费;地区城市(镇)以下的按10天计发途中补助,按5天计发住宿费。

    (三)拉萨市内休假,只计发包干经费总额中的“基数”部分;在拉萨市郊县休假,计发往返交通费160元。

     五、规定事项

     (一)机关休假人员凭人事处签发的《休假证》,一次性领取休假经费,返校后不需报账;各学院教职工休假凭各学院签发的休假证明,一次性领取休假经费,返校后不需报账。

    (二)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含计划内二胎)随同父母休假的,根据父母原籍,按地面交通费凭票报销(如乘坐飞机,各报销火车票或汽车票部分,超过14岁的独生子女< 少数民族含计划内两胎>不再报销)。

    (三)夫妻双方休假,按远的一方计发包干经费。

    (四)离退休人员三年享受一次休假,其经费包干标准按本暂行办法计发。

    (五)教职工在内地进修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其休假经费从学习地至原籍按此办法计发。

    (六)各学院(部)教职工的休假费用由各学院(部)自行承担。

    (七)区内休假的教职工三年可以探望一次就读内地西藏班的子女,其经费执行标准按本暂行办法计发;区外休假的教职工不再执行本条规定。

    (八)学校教职工休假地点一律以教职工夫妻双方人事档案最原始记载的籍贯为准。休假地点(籍贯)如有变动,需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校监察室、人事处、保卫处联合审查确认,并向全校进行公示。否则,仍然按照原休假地点(籍贯)计发包干经费。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明,从严处罚。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