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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大字〔2011〕236号)
为加强我校临时用工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临时用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适应学校各项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时用工是指具有一定使用期限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根据我校实际,临时用工主要限于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炊事、餐饮、勤杂、水电维修及其他短期内无法调剂、补充人员的岗位。
第二条 学校对全校临时用工实行统一管理。人事处负责学校财务预算资金支付工资的临时用工的计划和管理。各县级单位使用非学校财务预算资金支付工资的临时用工,也需向人事处备案,并参照本办法由各县级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县级单位聘用临时工,均需提前向人事处申报用工计划,由人事处审核编制,下达用工指标,核定劳动报酬,并接受人事处对临时用工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人事处职责
(一)核实各单位上报的临时用工岗位职责和计划并报学校批准;
(二)与纪委(监察室)一同监督临时用工的招聘;
(三)负责全校临时用工人员的宏观管理;
(四)根据国家及西藏自治区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五)制定和调整临时用工工资标准并报学校批准;
(六)根据考勤情况,核发临时用工工资;
(七)为临时用工人员核发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用工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临时工管理规定,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保证临时工个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负责招聘确定本单位临时用工人选;
(三)具体明确临时用工人员的工作职责并承担本单位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等;
(四)对临时工进行岗前技术和安全培训,杜绝劳动事故的发生;
(五)定期对本单位临时工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教育;
(六)负责本单位临时工的考核,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逐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七)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检查和学校的用工检查;
(八)用工单位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的,用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造成劳动纠纷后的处理工作,由该单位牵头处理。因违规用工造成劳动纠纷所产生的经济赔偿问题,由用工单位在其行政经费额度内全额承担。造成学校名誉损害的,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 临时用工招用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临时用工应聘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能够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反对分裂。思想品德端正,无劣迹,无违法犯罪行为;
(二)原则上应为初中及以上毕业生人员;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男性18—55周岁、女性18—45周岁(确有专长或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男性超过55周岁、女性超过45周岁不再聘用;
(四)重要岗位、特殊岗位的临时用工须由本校教职工作为担保人;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学校教职工配偶、子女;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能够较熟练运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进行工作的;
(六)“三先三后”原则,即同等条件下先校内后校外,先市内后市外,先区内后区外。
第七条 招用程序
(一)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根据本部门定编、定岗和工作需要情况,在学校不能解决正式工的前提下,提出招用临时用工申请(说明用工理由、岗位任务、学历与专业要求、工资待遇、其他聘任条件、聘任期限等内容),填写人事处印发的《临时用工计划申报表》,报人事处。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先审批,后招聘;先试用,后签约,再上岗”的规定,不得擅自计划外用工。
(二)人事处初审用工单位的用工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要求公开招聘岗位、条件,接受应聘者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应聘者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有效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户口复印件;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3、介绍人有效证件及证明;4、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锅炉运行工、各种电器维修等技术工种的还须持有公安部门或相关技术认定部门发给的有效的相应工种上岗证;5、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违法乱纪证明;6、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7、原则上应具有西藏户籍。
(三)人事处会同纪委(监察室)、用工单位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采取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四)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提出拟招用人员名单,拟招用的临时用工必须按要求填写人事处统一制发的《临时用工招用审批表》,并报人事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确定招用临时用工。
(五)临时用工与用工单位、人事处签订劳动合同。
(六)临时用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由用人单位进行,试用时间为一个月。
(七)后勤集团、学生工作部和安全保卫处如提出自行招用临时用工申请,经人事处商纪委(监察室)同意后,人事处可以委托上述3家单位自行招聘,但不得突破人事处批准的用人指标,并须按照学校要求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岗位及任职条件、公开程序、公示录用人员),并在录用后1个月内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临时用工管理
第八条 编制管理。临时用工编制由人事处统一管理。校内各用工部门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人事处核报临时用工编制。
第九条 用工单位必须制定临时用工岗位责任制,规范临时用工请销假等管理制度,明确临时用工职责、任务,严格考勤,并按岗位责任制对其进行考核和奖惩。要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有效的劳动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临时用工的安全教育,严防各种伤害事故发生。
第十条 学校使用临时工由人事处、用工单位分级管理,其中人事处负责宏观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临时工用工管理原则为“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或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招用临时用工后,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任务(要有明确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完成任务的要求);试用期限和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及有关要求;违反劳动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其他应当列入的事项。
3、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如因工作需要,经临时用工本人、用工单位、人事处三方协商同意后,可以续签或重新签订合同。
4、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后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临时用工本人、用工部门、人事处各存一份。
5、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
(二)临时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随时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超用条件的;
2、不按时上下班,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的;
3、一个月内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累计2次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5、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或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
8、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9、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凡属以下情况的临时用工,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款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2、孕期或产假未满的女工;
3、《劳动法》规定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
(四)凡属下列情况,临时用工可以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用工单位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依法服兵役或经学校同意考取各级各类学校脱产学习的;
3、用工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用工合法权益的。
(五)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用工单位及临时用工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报人事处。
(六)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培训与考核
(一)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用工的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临时用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促进临时用工工作积极性及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用工单位必须在临时用工上岗前组织一次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学校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则制度、安全生产教育、文明生产教育、爱校教育、岗位职责教育和技能培训等(从事技术工种的,需经相关科目的考核且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用工单位和人事处每年对临时用工进行年终考核,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三档: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学校终止其劳动关系。考核优秀者,月工资标准从次年起增加20元。
第四章 工资与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临时工工资不得低于西藏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通岗工资标准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其他岗位的月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商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临时用工工资发放方式。各用工部门须于每月25日前将临时用工工资确认花名册报人事处(实际发放工资与其出勤率和工作表现挂钩),人事处制作工资报表,财务处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临时用工在合同期间因公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用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当日书面报人事处。对事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处理。若事故是由临时用工本人原因引起,一切责任由其本人自负;如因工作条件等原因引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女性临时用工在合同期内生育,享受三个月产假(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产假期满后继续在西藏大学工作的一次性发放400元补贴)。
第十六条 临时用工一般不在校内安排住房。特殊岗位可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用工 部门应依法安排临时用工休假,因岗位需要未能休假的,可安排轮休,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十八条 招用的临时用工每满一年可享受一次休假(一般利用寒假休假),休假期间停发工资,休假期满应及时返回上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返者,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临时用工因病在招用期内去世的,可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关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助金。
第二十条 未经人事处核准的临时用工,不得享受在册临时用工的一切待遇。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具有西藏城镇户籍的临时用工应按《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藏政发〔2011〕69号)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具有西藏农村户籍的临时用工应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厅〔2009〕22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农牧区合作医疗。
非西藏户籍的临时用工,原则上应按照户籍所在地政策要求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学校按照240元/年.人的标准,为每位临时用工补贴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费)。不足一年的按月择折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了细则,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退休人员临时返聘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西藏大学
201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