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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大字〔2014〕158号)
为使学校物业维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完善校园物业设施,给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提供有力的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学校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公共设施、周边附属场地、校园绿化、水电设施等进行维护、养护、维修、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办公、校园绿化、道路保洁、学生生活、水电等的维修、维护、养护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凡实行物业管理的各项活动均按照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代表学校实施各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物业管理的各项权利及义务,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下设物业管理中心、水电中心。
第五条 负责制定、修改物业管理的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负责学校绿化托管单位的招投标工作,代表学校与绿化托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监督检查绿化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
第七条 受理各项物业维修诉求,及时了解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负责物业管理费用(绿化托管、维修、保洁等)的审核、上报、支付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九条 物业属学校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资源。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物业使用人如确需对物业进行装修或安装可能改变物业外观的设施设备,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经审批同意后在物业中心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物业整洁。严禁在房屋的楼道、屋面、配电间等公共区域堆放废弃杂物,禁止饲养宠物、家禽等,禁止在不经批准的情况下设立各类永久性设施。
第十二条 除学校同意规划的商业经营网点外,禁止一切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商业经营摊点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经营。宣传或公益性的临时摊点(不超过24小时)须经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十三条 物业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制度,禁止损坏、破坏各种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禁止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私拉乱接电线、电源,禁止随意改变电线线路。
第十五条 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禁止焚烧废纸垃圾,乱扔烟头。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维修管理范围
(一)共用部分。主要包括楼梯间、配电间、开水间、洗漱间、卫生间、大厅、走廊、通道、玻璃门窗等。
(二)公用设施。主要包括配电间的设施设备、太阳能设施、消防设施、水泵房设施设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公用照明、相关机电照明等。
(三)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排水沟、台阶、自行车棚、停车场、附属设施、绿化景观等。
(四)室内设施。主要包括教学行政办公楼、实验室、学生公寓内的办公和生活设施。
(五)周转房屋面及卫生间防水、上下水管疏通维修等。
第十七条 维修管理责任
(一)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室内设施的更新更换。太阳能系统的登记、维修等。
(二)共用部分的维修。包括门、窗、玻璃、管道、便池、洗手池、水龙头、开关、线路、照明等。
(三)办公及教学设施的维修。包括门、窗、玻璃、窗帘轨道、课桌椅、黑板、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室内插座、开关等。
(四)校园绿化及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保洁。包括路面清扫、垃圾清运、草皮绿化、室内卫生等。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奖惩
第十八条 教学楼保洁。保洁人员必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照物管中心制定的卫生标准执行,发现地面未打扫,每次处以20元罚款,地面上有纸屑每次处以10元罚款,教室桌椅摆放不整齐,课桌抽屉有废纸,每次处以5元罚款,不穿工作服、不带工作证、仪表不整齐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教学楼值班工作,教学楼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夜间须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在值班工作中,未能及时制止可疑分子、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处理,每次处以20元罚款和口头警告,晚自习结束教学楼关门后,未到教室巡视滞留学生、未检查教室关灯关窗等情况,视情节每次处以10-50元罚款,值班时间不在岗的处以100-2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校园环境卫生保洁,保洁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打扫完环境卫生,并做到全天保洁,发现道路积水及时清理,对主干道周围的白色垃圾做到及时清扫,并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工作检查和考核,认真完成职责内的工作,在工作时间发现环境卫生保洁员不按时上下班,按情节处以50-100元罚款,没能严格按照清洁细则进行清扫或未能达到检查达标要求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校园绿化托管。绿化托管方必须做到了解校园内花草树木的生长特性,对绿化进行浇水、松土、施肥、除虫、防病等工作,并接受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校园日常维修管理。经常对各教学楼、实验楼、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一般问题及时安排维修人员去处理,绝对不允许有拖拉的现象,如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地下水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自设安全生产督导小组,每周维护检查不少于3次,建立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全校水电设施责任人的划分:学校各教学楼、办公区、各县级单位所使用的水电设施责任人为该单位负责人,教职工周转房水电设施责任人为住户。
第二十五条 每月按时进行水电抄、核、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专门的服务电话,24小时接受校内各单位及教职工的报修及咨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水电中心、物业管理中心、饮食中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