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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大字〔2013〕1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合理分配教职工周转房,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58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 监察厅 财政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违规占用周转房专项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2〕136号)精神,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周转房是指学校向教职工提出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教职工周转房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教职工租住。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周转房分配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房委员会),全面负责全校教职工周转房的分配管理工作。学校分房委员会由校领导、教育工会、组织(人事)部、纪委(监察)室、党委(校长)办公室、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等职能部门和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分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公共房屋管理科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教职工周转房分配与管理委员会职责:根据学校房源、申请租房的对象及人数、住房现状等情况确定周转房调配原则;审议周转房租赁的实施方案;宣传解释周转房租赁的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对私自转让、转租、侵占住房及装修时破坏房屋结构者等违规占用周转房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二章 租住条件
第六条 申请租住教职工周转房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学校在职干部职工、援藏干部、挂职锻炼干部、志愿者、复转军人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的;(二)新进学校工作的具有事业编制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的。(三)经学校分房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规占用周转房,不符合租住条件,住户应及时退还住房:(一)经组织批准退休的;(二)调离学校的;(三)本人及配偶在拉萨市购有私房、自建私房、组织解决住房等的;(四)非自住周转房的,擅自出租(借)或变相转租周转房或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的;(五)配偶单位在拉萨有周转房的;(六)其他属于应当退还住房的。
第八条 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新进的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学校原则上不解决住房。原来在校已有周转房,但学历未达条件者,按“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处理。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校内无房人员或校内有房要求调换周转房人员,需解决住房或申请调换住房,具体程序是:一是申请人向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住房(换房)申请,住房(换房)申请必须经申请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同时需提供申请人学历证明、本市无私房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参加工作时间及职务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人配偶在拉萨无私房、无周转房证明; 二是房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三是填写《西藏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分房打分表》打分排序。四是根据所公布房源按分数高低选房;五是房屋管理部门填写《西藏大学教职工周转房调配审批表》进行审批;六是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十条 有特殊情况的住户,可向房管部门提交住房申请,填写《西藏大学特殊情况教职工租住周转房审批表》,经学校分房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期限租住。
第四章 房屋调配
第十一条 教职工周转房的调配在每年的四月和九月集中进行,批量住房调配先批准方案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分配。
第十二条 周转房调配实行房源公开、申请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坚持教师优先原则,批量住房按“个人申请、打分排序、自主选择”程序办理,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打分办法
第十三条 周转房分配打分由基础及职务职称分和特殊加分构成(详见附件1)。
(一)基础及职务职称分
1、工龄分:国家工龄1年计1分,在校工龄1年计1分;
2、无职务职称人员(含普同工人) 8分
3、助教、初级工人 12分
4、副科级(含无职称的政治辅导员)、中级工人 14分
5、正科级(含副科级政治辅导员)、高级工人 16分
6、中级职称 18分
7、副县级、正科级政治辅导员 20分
8、副高职称、正县级 26分
9、正高职称 30分
双肩挑干部,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计算一个职务或职称分。
(二)特殊加分
1、无职务职称的具有20年以上工龄的教职工,另加5分;
2、学历加分:具有中专学历加2分,大专学历加5分,本科学历加7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加10分,博士研究生加15分;
3、本校双职工加10分;
4、军属加8分;
5、独生子女户(含少数民族生两胎户)加2分;
6、学校委派到对口扶贫点或驻村点的工作人员,每扶贫或驻村一年加2分;
7、任现职务(职称)期间,获校级先进荣誉称号者的加3分,获学校确认的自治区级先进荣誉称号者或自治区学科带头人的加5分,获学校确认的国家级先进荣誉称号者的加8分。加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记一次。
第六章 房屋租金
第十四条 教职工周转房房租标准
(一)正常租住的周转房按房屋新旧程度收费,租金标准如下:
校区 |
楼栋号 |
面积 (m2) |
修建时间 |
房屋布局 |
房屋月租金 (元/m2) |
新 校 区 |
7# 8# |
106 |
2005.11 |
三室两厅两卫一厨 |
1.0 |
1# 2# 3# 4# |
92.3 |
2005.11 |
三室两厅一卫一厨 |
1.0 |
|
5# 6# |
68.3 |
2005.11 |
一室两厅一卫一厨 |
1.0 |
|
9# 10# |
68.0 |
2010.12 |
一室两厅一卫一厨 |
1.0 |
|
留学生楼 |
20.0 |
2006.12 |
单间 |
1.0 |
|
学生食堂西侧平房 |
24.0 |
2006.12 |
单间 |
0.5 |
|
老 校 区 |
26# 27#(专家楼) |
133.0 |
1999.12 |
四室一厅两卫一厨 一楼一底带院子 |
0.5 院子0.5 |
11# 12# |
97 |
2004.12 |
三室两厅一卫一厨 |
1.0 |
|
11# 12# |
76 |
两室两厅一卫一厨 |
1.0 |
||
8# 9# 10# |
83.6 |
1995.12 |
两室两厅一卫一厨 |
0.5 |
|
1# |
85 |
2004.12 |
两室两厅一卫一厨 |
1.0 |
|
1# |
79 |
两室两厅一卫一厨 |
1.0 |
||
4# 5# |
66.2 |
2005.12 |
两室一厅一卫一厨 |
1.0 |
|
6# 7# |
66.2 |
2003.12 |
两室一厅一卫一厨 |
1.0 |
|
13# 14# 15# |
80 |
1992.04 |
三室一厅一卫一厨 |
0.5 一楼院子0.5 |
|
13# 14# 15# |
63 |
两室一厅一卫一厨 |
|||
16#(援藏楼) |
48.6 |
1985.06 |
两室一厅一卫一厨 |
0.5 |
|
16#(援藏楼) |
30 |
一室一厅一卫一厨 |
0.5 |
||
18# |
63 |
1984.05 |
两室一厅一卫一厨 |
0.5 |
|
18# |
56 |
一室一厅一卫一厨 |
0.5 |
||
19# |
64.5 |
1987.12 |
两室一厅一卫一厨 |
0.5 |
|
19# |
56 |
一室一厅一卫一厨 |
0.5 |
||
20#21# 22# 23#24# 25#(筒子楼) |
55.6 |
1983.04 |
两室一厅一厨 |
0.3 |
|
38 |
一室一厅一厨 |
0.3 |
|||
19 |
一室一厨单间 |
0.3 |
|||
17#(原招待所) |
25 |
1984.05 |
一室一卫单间 |
0.5 |
|
19 |
一室一卫单间 |
0.5 |
|||
28#(平房) |
26 |
2005.07 |
一室一卫一厨 |
0.5 |
|
29#(单身楼) |
24 |
1989.12 |
一室一卫单间 |
0.5 |
|
医学院校区 |
01# |
55 |
1986.07 |
两室一厅一卫一厨 |
0.5 |
02# |
55 |
两室一厅一卫一厨 |
0.5 |
||
03# |
75 |
三室一厅一卫一厨 |
0.5 |
||
|
|
|
2011年以后修建的 |
|
1.2 |
(二)按人员类别
援藏干部、志愿者服务期不足一年的免收租金。超过一年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房租。
(三)违规占用周转房的,房租标准:
1、干部职工经组织批准离退休的,自批准退休之日起(以学校文件下发日期为准),要求在半年内腾退租住的周转房。半年后租住的按当地同地段市场价格收取房租,即新校区每月每平方米8元,老校区每月每平方米10元,医学院校区每月每平方米10元。若其退休时尚未落实好私有住房或安置房,仍需租住学校周转房的,个人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藏大学特殊情况教职工租住周转房审批表》,经学校分房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续住,但续住周转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续租期间房租按原租金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2元的标准收取。一年半后腾退仍有困难或特殊原因的,个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续住,续住期间按当地同地段市场价格收取房租,即新校区每月每平方米8元,老校区每月每平方米10元,医学院校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2、工作调离后仍住在学校周转房的,原则上半年内腾退租住的周转房。半年之内,房租按原标准的2倍收取。半年后仍不能腾退学校周转房的,按当地同地段市场价格收取房租,即新校区每月每平方米8元,老校区每月每平方米10元,医学院校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在职干部职工在工作地以房改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组织解决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自建私房和自购房(即房屋产权归干部职工个人或配偶所有的住房)的或教职工配偶单位在拉萨有周转房仍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房租标准。
(1)无特殊原因,不能腾退周转房的,其房租按当地同地段市场价格收取房租,即新校区每月每平方米8元;老校区每月每平方米10元;医学院校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2)对于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腾退周转房的,经本人提出延迟退房的书面申请,填写《西藏大学特殊情况教职工租住周转房审批表》,教职工所在县级单位严格把关,报请学校分房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继续租住,但租住期不能超过一年。续住期间其房租按原房租的2倍收取。超过续住期,仍不能腾退房屋的,其房租按第(1)款执行。
(3)对于个人及配偶住房情况有隐报、瞒报的教职工,一经查实有违规占用周转房的,学校将立即收回房屋,按市场价的150%追收房屋租金,即新校区每月每平方米12元、老校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医学院校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4、严禁将周转房转租、转借。如发现转租、转借行为,学校将立即收回房屋,按市场价的200%追收房屋租金,即新校区每月每平方米16元,老校区每月每平方米20元,医学院校区每月每平方米20元。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5、干部职工遗属租住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去世后,原则上一年内腾退租住的周转房,确有困难不能腾退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分房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续住的,续住期间按当地同地段市场价格的50%收取房租,即新校区每月每平方米4元,老校区每月每平方米5元,医学院校区每月每平方米5元。若配偶属无工作的家属,适当减免租金。
6、退休后返聘的教职工(以组织部返聘文件为依据)租住周转房的,返聘期内按原标准收取租金,返聘期满后仍租住周转房的按本条第(三)款第1项执行。
第七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周转房为学校公有住房,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为周转房管理职能部门,有责任对周转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管理,教职工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周转房入住手续:教职工与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签订教职工周转房住房协议(见附件3);填写《个人住房信息登记表》;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七条 教职工不得擅自对周转房进行装饰、装修。若教职工需对周转房进行简易装修,须向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费用由住户自理,迁出时住户自行装修部分及原房屋设施设备一律不得拆除或破坏。若教职工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或拆改配套设施,学校将责成其限期恢复原状,其修复的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十八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住房及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教职工要教育引导共同居住的亲属自觉维护学校稳定,遵守学校政治纪律,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九条 周转房退房手续的办理。教职工迁出周转房时,须先结清该房屋的水、电、气等费用,须注销或迁出该房屋的电话及有线电视等户口,再到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条 对住在校外的在职教职工实行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3公里以内(含3公里)每人每月补贴60元;
3—5公里(含5公里)每人每月补贴80元;
5公里以外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全年按10个月计发,年底统一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私自占房、调房者,房管部门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收回私占、私调房屋,并取消当事人两年之内的住房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退休或调离时,应将原住房退还住房管理部门,不得直接转给子女居住。子女若是学校教职工,应按本办法另行申请周转房。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协助住房管理部门做好退房工作。若不退还周转房,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是迁入2003年12月份以前修建的成套房屋的住户,原则上3年内不许申请调房;凡是迁入2003年12月份以后修建的成套房屋的住户,5年内不得参加新建周转房的分配。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临时工原则上不安排住房。各单位聘用的特殊岗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临时工,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学校分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安排住房,房租按标准租金收取。
第二十五条 房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分房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八章 租金收缴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工资关系在学校的教职工,每月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核算住户租金扣缴标准报学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从教职工次月工资中扣除房租。工资关系不在学校的住户的房租,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现金后统一上交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将租金存入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由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记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周转房需要维修时,由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维修计划,按自治区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住房维修基金,用于周转房维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分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根据自治区及学校相关周转房管理规定,由甲乙双方签订以下条款,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租住学校该周转房。
二、租住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
三、甲方保障乙方享有合法权益,甲方服务承诺如下:
1、做好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确保乙方正常使用;
2、做好公共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清扫服务;
3、接到损坏报修时,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四、承租周转房租金、水费、电费,由甲方负责核算后报学校财资处,乙方愿意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房屋租金扣收标准,若学校出台新政策即按新政策执行。
五、乙方入住教职工周转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不敲拆墙体,不拆卸室内设备、设施,不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不占用公用区域,如有违反必须修复及赔偿,甲方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室内设施,如门窗、灯具、玻璃及水电设施等,由住户使用管理,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的,自行维修。
六、乙方必须注意用电、用水安全,不得乱接电源、乱拉电线,凡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放置煤气罐、厨具和堆放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八、楼顶屋面属公共设施,住户不得随意堆放杂物、放置用具等,以保证屋面的安全和整洁美观。若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要加强使用管理。因使用不当,造成屋面墙面损坏或房屋设施损坏,出现屋面渗漏水等现象,由乙方负责及时修复或赔偿损失。
九、乙方办理退房手续前,应自行办理网络电视、电话等项目的报停结算,结清房租、水电费等,将室内地面、洗手间、厨房等清洁干净,不留污迹,经甲方检查认可并交回住房钥匙后,办理退房手续。
十、乙方退房时,应保证各种设施完好,若有损坏,应当修复或者赔偿,乙方经甲方批准对住房进行的装饰、装修等,退房时,乙方不得敲拆,不向甲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
十一、乙方若调离学校,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若继续居住将按相关规定收取房租。
十二、乙方若留宿外来人员(户口不在学校的人员)要承担一切责任。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章、违规用房:
1、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转让、转借、转租、分租;
2、 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违章改造室内设施、户外乱搭乱建;
3、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对违章、违规用房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收回乙方的住房。
十四、甲乙双方签订的上述条款和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照《西藏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分配与管理办法》执行,若该办法修订,甲乙双方必须服从。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