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9 编辑:后勤管理处
西藏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合理分配教职工周转房,根据《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办发〔2010〕54 号)《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建办〔2022〕188号)《关于在全区开展全面清查违规占用周转房问题的通知》(藏建公房管〔2019〕6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学校的在职干部职工承租由政府投资或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建周转住房和统建周转住房。
第三条 教职工周转房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教职工租住。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周转房分配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房委员会),全面负责全校教职工周转房的分配管理工作。学校分房委员会由校领导、组织(人事)部、党委(校长)办公室、教育工会、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党委安全稳定部(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等职能部门和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分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公共房屋管理科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 租住人员类别
第五条 符合周转房租住条件的学校教职工类别如下。
(一)常规人员。包括在学校在职和新进(公招、遴选、调入、非编、部队转业等)的干部职工。
(二)引进人员。根据上级单位以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协议引进的各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援藏工作人员,挂职锻炼干部,“三支一扶”人员等。
以上两类申请租住周转房的人员需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私房,且双方均无周转房。工作地的私房界定范围为拉萨市中心城区范围,以拉萨市规划部门确定的现行规划区范围为准。具体包括堆龙工业园区以东、城关区与达孜区交界处以西,南北以山体为界。
(三)特殊情况人员。经学校研究审定,以下因工作需要的个别特殊情况人员,应予以周转房名额,包括党委(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安全稳定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各学院辅导员、研究生管理科、学生科相关工作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该类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校内常规人员如需新申请或调换周转房,须依照以下流程。
(一)申请人向后勤管理处提交住房(换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表(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2.学历证明、参加工作时间及职务职称证明。
3.本人及配偶在拉萨市区无私房证明。
4.配偶在拉萨无周转房证明(军属除外)。
(二)后勤管理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三)资格审核通过后,后勤管理处根据《西藏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分房打分表》(详见附件1)进行打分,并经申请人现场签字确认。
(四)根据打分结果,各申请人以分数高低的顺位参加周转房统筹调配。
(五)房屋调配结果经后勤管理处审批通过后,申请人与后勤管理处签订《西藏大学教职工周转房住房协议》(见附件2),填写《西藏大学教职工周转房住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交接房屋钥匙及屋内设施设备后方可入住。
第七条 常规人员的周转房调配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视房源情况原则上于每年四月、六月、九月进行集中开展。各申请人打分排名情况、后勤管理处审批的房屋调配结果、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均需在校内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方可签订入住协议。
第八条 各类引进人员根据相关政策协议和学校房源情况进行调配。
第九条 特殊情况人员根据学校房源及申请人具体情况,可不限时间进行调配,申请人依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一)递交申请(附符合特殊情况人员类别的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单位签字确认。
(三)分管校领导签字。
(四)填写《西藏大学特殊情况教职工租住周转房审批表》(见附件4)。
(五)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周转房为学校公有住房,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为周转房管理职能部门,有责任对周转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将周转房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纳入监察职能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周转房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组织(人事)部应加强离退休人员的教育管理,协同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做好违规占用周转房的清退工作。
各处级单位需按照“谁的人,谁管理”的属人管理原则,加强所属教职工租住学校周转房及工作地私房情况的监督检查登记上报,以及违规占用周转房的清退工作。
后勤管理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分房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一条 周转房作为国有固定资产进行详细登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装饰、装修或改作他用。
若教职工确需对周转房进行简易装修,须向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费用由住户自理。迁出时住户自行装修部分及原房屋设施设备一律不得拆除或破坏。
若教职工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或拆改配套设施及其他导致房屋破损、破坏,学校将责成其限期恢复原状,修复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私自占房、调房者,学校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收回私占、私调房屋,并取消当事人两年之内的住房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周转房需要维修改造时, 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维修计划,按自治区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住房维修改造基金,用于周转房维修改造。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每年应对干部职工租住周转房情况进行一次公示。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各单位聘用的特殊岗位公益性岗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学校分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可适当提供平房、单间。若岗位发生变动,则应立即腾退相应房屋。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退房流程如下。
(一)迁出周转房时,须注销或迁出该房屋的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等户口。
(二)教职工离开房屋后需将房屋清扫干净。
(三)经后勤管理处对房屋进行检查,确认符合退房要求后,教职工应将住房钥匙及智能水电卡交回。
(四)完成上述步骤后,教职工可前往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办理正式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 承租学校周转房的干部职工调离原单位、离职、辞职、被开除、退休、去世等,夫妇双方均为学校干部职工且配偶符合周转房承租条件的,可由其配偶继续承租现周转房。
配偶不属于学校干部职工且配偶符合承租条件的,应腾退学校的周转房,并向配偶所在单位申请周转住房,由配偶所在单位统筹解决。其配偶及调离干部职工愿意继续租住学校周转房的,须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继续租住,租金管理由现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干部职工调离、退休后,其配偶不符合周转房承租条件的,应在调离文件下发6个月内腾退现承租周转房。若腾退有困难的,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延期腾退周转住房,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学校干部职工被开除、辞职、离职后,其配偶不符合周转房承租条件的,应在文件下发3个月内腾退现承租周转房。
学校干部职工去世,其配偶不符合周转房承租条件的,应在1年内腾退现承租周转房。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规占用周转房,学校立即收回所占房屋。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学校纪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一)本人或配偶在工作地有私房,仍占用周转房的,或在工作地有实际住处将周转房闲置6个月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补充说明:如果本人及配偶组织解决住房问题或购买单位福利房并转卖过户到他人名下,仍视为拥有私房。
(二)本人将租住的周转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本人隐瞒或虚报个人及配偶住房情况的。
(四)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占用周转房的情况。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周转房按建筑面积计收租金。 周转房计租面积包含房屋、附属小库房建筑面积,庭院不计入计租面积。
第二十一条 租金标准
(一)依据《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建办〔2022〕188号)第六条内容,自2022年7月1日起,自建、统建周转住房租金每月每平方米按2.0元收取租金。
(二)平房(临聘工集中驻地)租金每月每平方米按0.5元收取租金。
(三)在藏工作时间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援藏干部、组织部门批准的聘请(引进、交流合作)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外教、乡村振兴(社区工作)专干、“三支一扶”等相关政策的人员免缴周转住房租金。
(四)学校现存各周转房租金详见《西藏大学周转房信息汇总表》(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工资关系在学校的教职工,每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及时、准确地核算住户租金扣缴标准报学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从教职工次月工资中扣除房租。
工资关系未在学校的教职工,周转房租金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调离的干部职工由现单位负责租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干部职工退休的,在文件下发半年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收取租金。超过半年未腾退的,按照当地同地段市场价(即每月每平方米10.0元)收取房租。超过一年的,即按照违规占用周转房情形实行清退流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原《西藏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分配与管理办法》(藏大字〔2020〕60号)不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