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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时间:2025-10-29 编辑:后勤管理处

西藏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房屋管理,合理配置公有房屋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公有房屋使用效益,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及《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西藏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西藏大学公有房屋系产权隶属于西藏大学的各种用房及配套建筑。学校各单位通过自筹、援藏、捐助等方式获取资金,所建房屋亦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以下简称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全校公有房屋的动态管理,完善公共房屋管理制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学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和规范公有房屋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行使公有房屋使用权并履行具体管理义务。

第四条 学校公有房屋的调配管理归口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房屋维修按《西藏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住建厅以及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学院使用的公有房屋,按照“统一分配,谁使用,谁管理”和尽量集中办学、办公的原则,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牵头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拟定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核定标准

 

第六条 核定标准人数以正式在编人员数计算,所指面积为使用面积。以下标准仅作参考,具体分配按房屋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地市级机关的标准,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标准如下。

1.在岗省级副职42㎡/人。

2.在岗地级正职30㎡/人;在岗地级副职24㎡/人。

3.在岗处级正职18㎡/人;在岗处级副职12㎡/人。

4.副处级以下职员9㎡/人。

 

第四章  房屋分类及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第八条 依据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教学资源相关指标体系和公有房屋的实际用途,将学校公有房屋划分为教学行政用房、学生宿舍、教职工周转房和后勤保障服务用房以及其它用房五大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具体如下

(一)教学行政用房

教学行政用房分为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和行政用房。分配给各学院或部门教学行政用房由各学院或部门负责日常的分配使用管理。

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系指学校核定编制的学院实际用于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实习场所)、专用科研用房

行政用房系指学校核定编制的各职能部门、各学院等单位,用于办公的各类房屋。包括校行政办公用房和学院办公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接待室、财务结算中心等。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行政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由各职能部门、各学院提出用房申请,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使用。学院办公用房包括学院党政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分配给各学院的办公用房由各学院负责使用管理。

(二)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系指学校学生的宿舍用房。纳金校区和河坝林校区的学生宿舍由党委部(处)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调配、使用、管理。财经学院罗布林卡校区和医学院罗布林卡校区(包括医学实习基地临床部)分别由财经学院和医学院负责分配、使用、管理。

(三)教职工周转房

教职工周转房系指学校调配使用的教职工周转住房。纳金校区、河坝林校区周转房以及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由后勤管理处按《西藏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分配管理办法》负责分配管理。财经学院罗布林卡校区周转房由财经学院负责分配管理。医学院罗布林卡校区周转房由医学院负责分配、管理,调配的情况及时向学校后勤管理处备案。

(四)后勤保障用房

后勤保障用房系指为学校提供办学保障与服务的各类房屋。包括学生食堂、教职工食堂、水电设施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安全保卫用房等后勤保障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系指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性用房、后勤服务经营性用房(包括个体商户租赁房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后勤保障用房主要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具体负责管理。

以上主要指纳金校区和河坝林校区,财经学院罗布林卡校区和医学院罗布林卡校区(包括医学实习基地临床部)分别由财经学院和医学院按上述分类加强后勤保障用房的管理。

(五)其它用房

其它用房系指上述四项之外的学校公有用房,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公有房屋实行学校和职能部门、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代表学校负责学校房屋的权属管理;职能部门如: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安全稳定工作部、党委组织(人事)部等职能部门,学院如:文学院、工学院等教学部门,各部门负责部门房屋的分配使用管理、安全管理、清洁卫生室内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房屋使用状况的登记工作等。

第十条 学校分配给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公有房屋,由学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各使用单位签订公有房屋管理责任书,各单位依房屋交接手续取得房屋的分配使用管理权。后勤管理处以校区、楼宇或楼层等为单位,分别跟使用单位签订公有房屋管理责任书,具体如下

1.财经学院罗布林卡校区、医学院罗布林卡校区(包括临床部)以校区为单位后勤管理处签订公有房屋管理责任书

2.河坝林校区、纳金校区内的公有房屋(含教学楼、学生宿舍、后勤保障用房等)均以楼宇为单位,后勤管理处将相应公有房屋划分给各职能部门、各学院自行分配使用管理,职能部门和学院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公有房屋管理责任书方可使用。

3.河坝林校区、纳金校区内的周转房,由后勤管理处根据《西藏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分配管理办法》统一分配。

4.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核定标准(如办公用房的标准等)执行,分配其所管理的公有房屋。

第十一条  新建房屋竣工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与使用管理部门须参与房屋竣工验收后勤管理处相关程序接收钥匙,由后勤管理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分配方案,报学校同意后进行分配,并建立房屋档案,使用管理部门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旧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应将钥匙交还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牵头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拟定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新入住单位办理使用交接手续领取钥匙后方可使用旧房、危房拆除基建办办理相关手续上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进行资产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要建立房屋数据库,掌握房屋的使用信息,加强房屋宏观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如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须向后勤管理处申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因为学校具有教学的特性,教室是教学的重要因素,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教室的用途,确需改变教室用途以及改建、扩建、装修教室的,请根据审批权限提请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常委会审定,并报教务处和后勤管理处备案)。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后勤管理处有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在房屋使用中,应加强对房屋的管理,保持房屋的完好。同时要加强室内各类设施的管理。要加强楼管员、保洁员的管理,如发现楼内门窗、水电暖设施、窗帘、教室黑板、桌凳等有损坏的,及时报学校后勤管理处。如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建、扩建、装修必须向学校基建办或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交初步设计方案,报学校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按《西藏大学修缮管理办法》组织施工。网络、多媒体等出现故障联系网络中心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房屋只有使用权,无权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更不得作为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经营活动,有此种现象的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有房屋资源。对侵占公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责令其限期迁出,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向所在单位退还原工作用房,由所在单位负责重新调配使用。所占用的周转房按《西藏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防止房屋资源的浪费,对闲置不用的房屋应主动交还学校,闲置超过半年的由学校收回重新调配。

第十九条 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的,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藏财资字﹝2016﹞18号)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提高公有房屋的使用效益和效率,防止公有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使用单位应建立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公有房屋巡检制度。后勤管理处将会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单位,定期对使用单位公有房屋使用情况及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必须加强管理。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教室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教室使用状态的管理、教学状态的管理等。未经批准,使用单位随意改变教室的用途以及改建、扩建、装修教室的,教务处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拒不配合者,由后勤管理处联合教务处一起将相关线索移交给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处。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对实验室和专业科研用房的设施安全、科研项目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原《西藏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藏大字〔2017150号)不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