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9 编辑:后勤管理处
西藏大学修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修缮管理,规范学校修缮工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保证学校修缮工程规范、高效、廉洁推进,参考工程建设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既有建筑与设施的维(装)修、改造。
第三条 根据预算金额不同,修缮工程项目分为以下几类。
(一)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内(不含3万元)的维(装)修、改造工程。
(二)专项改造项目:工程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维(装)修、改造工程。其中预算在3~20万元(含3万元,不含20万元)的项目为小型改造项目;预算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不含50万元)的为中型改造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为大型改造项目。
第四条 学校既有公共建筑与设施的维(装)修、改造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统一组织实施,校内各二级单位使用建筑的修缮工程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由使用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单位进行实施,并向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进行报备。
第五条 本办法强调了校内修缮工程的立项审批、项目组织、合同管理、现场管理、验收及结算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是按照国家、教育部、西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在以后执行中,若国家、教育部、西藏自治区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新规定为准。
第七条 修缮工程实行分类申报、审核制度。
第八条 零星维修项目和小型改造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每年提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并报学校财务审核,有大、中型改造项目需求的单位,应在项目计划实施年度的上一年编制预算并报学校审核。
第九条 各单位逾期未申报的项目,或审核不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在预算年度内实施。
第十条 各需求单位因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开展的项目,由需求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根据学校审核结果按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需求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对于大、中型改造项目,需求单位应提前进行需求调研。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经实地勘察和了解情况后,提出修缮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或设计图纸,并交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审核备案。对于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弱电等项目,还需由基建办、党委安全稳定工作部、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根据校内外有关单位提出的要求或意见对图纸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涉及学校“三重一大”重要事项的,严格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各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方能进入施工采购流程,不得先采购后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单位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采购制度确定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及所需的服务单位。
第十七条 应急抢修项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由项目组织单位直接委托实施。应急抢修项目是指突发急需及时处置,如不处置会影响教学、生活秩序,影响重要会议、大型活动顺利进行,或会对学校及师生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项目。应急抢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手续。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修缮工程的施工、服务及材料(设备)的采购等均须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工期、质量标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付款条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质保范围与期限、争议处理等。
第二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是修缮工程合同签订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修缮工程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归档及履行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合同预付款及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与支付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的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不得无故延迟支付乙方相关费用。因延迟付款引起的投诉或舆情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金额低于1万元的应急抢修项目和零星维修可不签订合同,以现场签证或派工单为结算依据。
第五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指派专人对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现场管理,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投资及合同管理,协调校内外各参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对施工单位管理不规范的,应责令其整改直至暂停施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正式施工前,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基础资料并做好进场交底,为后续工程的顺利推进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施工应避免对校园环境和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如若施工确实对校园环境和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和党委安全稳定工作部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督与督办,并有权根据收集或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进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等部门的要求,尽量避免对校园道路广场、绿化、管线等环境或基础设施造成破坏,提前制定保护措施,做好现状记录。如确有需要改变以上现状,需提前向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沟通,并明确损坏发生后的问题反馈、临时处理与后续修复机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车辆在校内行驶过程中应满足校园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限重、限高、限速要求,按照党委安全稳定工作部等部门指定的行驶路线、行驶时间行驶,尽量避免经过宿舍区、教学区等师生大流量通行区域。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员原则上不得前往工地外的校园区域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的,应自觉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美丽的校园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施工噪声应实施分时段、分区域控制,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尤其是夜间施工或邻近教学楼、宿舍楼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项目组织单位应提前与施工单位约定施工时间及方案等,并发布公告告知师生。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原则上禁止被堆放在施工区域以外,施工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围挡拆除、建筑垃圾清运以及对因施工造成的校园环境或基础设施损坏的修复或赔偿,消除修缮工程对校园环境及校园秩序的残余影响。
第三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项目组织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相关规定上报。
第三十三条 做好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在下一道工序前应向项目组织单位申请验收,项目组织单位应牵头组织隐蔽验收工作,对未按要求进行隐蔽验收的,不予补签。
第三十四条 所有项目在开工前需考虑充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第三十五条 修缮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竣工后应及时向项目组织单位申请验收并同时提供竣工资料,项目组织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后,组织校内外各参与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和经审核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现场收方验收参加人员必须严格认真,对收方的内容、数量、标准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将编制完成的《工程结算书》及附件报送项目组织单位进行审核。大、中型改造工程的工程结算需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单位进行审计,审计审定结果作为与施工单位的结算依据。
第四十条 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审计费用列入项目组织单位修缮工程成本。遇特殊情况时由项目组织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协商解决。对于审减金额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减效益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章 质量缺陷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完成工程结算后,项目组织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预留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修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组织质量缺陷维修工作,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维保由学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联系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组织对质量缺陷的整改验收。
第四十四条 工程质保期按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质保期满,且未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整改完成后退还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修缮工程从立项至质保期结束期间的全部档案收集与保存工作。
第四十六条 修缮工程档案是指工程立项、设计、施工、竣工到交付使用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录像、财会账册、凭证及报表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后期扩建、改建、使用、维修、抗震加固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在整个修缮工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各种形式载体的材料都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不得无故拒绝归档,不得私自将其转借、买卖或销毁。
第四十八条 修缮工程建设过程要与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要与档案验收同步进行,否则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归档的修缮工程档案必须反映修缮项目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务必做到审查手续完备、格式统一、字迹清楚,图面清晰、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
第五十条 凡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材料在办理、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归档。所有修缮工程资料应在工程结算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且应同时保存纸质和电子版的资料,归档后的修缮档案应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十一条 修缮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比选文件、施工管理、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后执行,原学校修缮管理有关条文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