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10 编辑:后勤管理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及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和西藏自治区相关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国家拨款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应遵循基本建设规律,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据校园建设规划,先设计论证后规范施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管理,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基建项目从规划立项到报批报建直至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期间涉及的所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事项进行的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决策机制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实行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总体协调、基建办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项目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审计制度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规范、有序运行。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议事规则审议校园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计划、重大变更等项目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是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的辅佐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党委常委、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长助理、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安全稳定工作部(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信息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审议校园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中涉及的重要事项;
(二)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审议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事项,以及审议需要上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学校基本建设和工程变更等管理办法;
(四)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控。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决定;
(二)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及组织召开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工作;
(三)负责协助编制校园基本建设发展规划;
(四)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八条 校园规划编制应依据国家、教育部和西藏自治区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在校内公开发布,按照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 校园规划编制应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校园。
第十条 校园规划编制应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统筹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
第十一条 基建办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规划,在教育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国家(或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或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教育部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教育部要求规定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报教育厅或发改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第十四条 建设需求(方案)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论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上报教育厅或发改委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后,应按照发改委时间要求尽快开工建设。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及拉萨市的报建程序,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
第十七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十九条 建议计划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预期情况编制,按时报教育厅。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编制: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建设资金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已备案,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或备案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第二十条 基建办会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门确认的当年预算编制年初计划,及时报教育厅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基建办会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和教育厅工作要求编制调整计划,经基建领导小组、学校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六章 设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严控造型奇特古怪的建筑和明显不利抗震的不规则结构体系。
第二十三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设计的建设项目,各设计单位应通过合作协议确定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划分。分阶段的合作设计,各设计单位分别承担各阶段的设计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同或者以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因改建、扩建工程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基建办统筹,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配合,编制完善设计任务书,按程序委托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以及施工图设计等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金额进行设计。
第二十六条 方案设计应按规定报自治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定稿完成后,及时报自治区发改委评审中心评审。取得初设和概算批复后基建办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规模、标准、投资、风貌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对于重大技术路线问题,还应要求其提交专项专家论证结论,以此支撑合理的技术和经济决策。
设计文件深度要科学、合理、准确的反映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和功能要求。
第二十九条 基建办应依据自治区建设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施工图强制性审查制度,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经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单位应按照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学校要求修改完善图纸内容。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验收及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招投标手续。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招标采购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得采用指定品牌、供应商及其他方式干涉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招标涉及政府采购及“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加强合同管理,基建办、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法务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内容的审核,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以及发包人、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等。
批准采用代建方式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在代建合同中应明确代建服务范围、内容、人员要求、管理目标、职责权限、责任义务以及其他相关约定等内容,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合同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审签。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合同内容,基建办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按流程审批后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第三十七条 基建办及其他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合同审批程序,加强台账管理、履约管理,避免合同纠纷。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藏建质安〔2022〕152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基建办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科学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基建办可委托具备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等,对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报批报建手续,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开工建设。
第四十条 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采取巡视、平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旁站等方式实施监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基建办落实与工程有关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给排水、强弱电、燃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情况并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为后续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基建办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开展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安全质量管理,定期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定期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强化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
第四十四条 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严格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确保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
第四十五条 加强工期管理,不得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在项目招标投标时,应将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实质性要求。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周边环境的技术措施、实施方案等,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第37号和《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藏建质安〔2018〕134号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拉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专业施工验收规范等要求,组织监督检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收集整理建设工程的准备阶段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 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滞留、浪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办法进行支付,严控资金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 基建办按照要求向校财务部门提交年度预算方案,由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及时下达经费并开展执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基建办严格审核各类工程款项,按流程报校财务部门进行资金核算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五十二条 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理,根据项目情况,基建办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变更、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等经济业务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原则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并经财政评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支付。
第五十三条 项目完工或投入使用后,基建办会同财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报送校内审计部门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章 竣工验收、移交与质量保修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且自检合格后,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工作。
第五十五条 项目预验收通过后,基建办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第五十六条 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基建办及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五十七条 竣工验收备案完成财政评审后,基建办组织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等相关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五十八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约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保修协议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违约处理方式等。
第五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由基建办负责组织质量缺陷维修工作,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由学校后勤运维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十条 工程质保期满后,由基建办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对保修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施工单位质保金。
第十一章 监督与评价
第六十一条 基建办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当中。
第六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校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纪检、监察监督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监督、严格管理、加强防范;督促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建设项目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监督。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按照《西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对基建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十五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将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基建办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